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我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专家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将现行的“新生儿量表检查”、“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等16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评估方式及条目数量进行分类,整合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个项目,按照评估条目不同,各细分为甲类(1-20条)、乙类(21-40条)、丙类(41-100条)、丁类(100条以上)4个子项,并拟定了试行价格。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公示期为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2日。
传真:0991-8805076电子邮箱:xjjgzcc@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310办公室(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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