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产前(后)检查生育服务包政策落地实施,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新医保规〔20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工作要求,为持续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自治区医保局坚持“保障基本、公平可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立足我区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确定产前(后)检查生育服务包,统一相关门诊支付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孕产妇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实施内容、规范就医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等六部分内容。
(一)推行生育服务包制度,统一全区生育门诊待遇标准。一是明确保障对象。参加自治区生育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生育服务包覆盖孕期产前及产后42天临床必需门诊基础检查项目,共60项,后续结合临床技术发展、基金运行情况及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生育周期基金支付限额2500元;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二是确定超范围费用处理规则。生育服务包项目以外或超出支付限额的门诊费用,属于自治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可按规定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三是科学设定待遇享受周期。生育服务包以“确认妊娠至妊娠终止后42天”为一个完整周期,每个周期限享受1次待遇;周期内发生人工流产、自然流产、死胎等妊娠终止情形,停止当期待遇,已发生费用按政策结算;再次妊娠按新周期重新计算待遇。四是明确基金列支。生育服务包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列支;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二)优化就医结算管理,方便参保群众报销。一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生育服务包范围内费用医疗机构按照“生育门诊”医疗类别上传结算,超服务包范围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类别上传结算,逐步实现自治区内联网直接结算。二是跨省异地生育门诊以及未能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生育服务包范围内费用,纳入手工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孕产期全部结束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包保障范围、支付限额予以审核支付。三是参保人员孕期医疗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接续的,由转入地接续保障生育门诊待遇。
(三)强化基金监管,压实多方工作职责。一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将生育服务包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常态化开展基金监管。二是明晰部门分工。医保部门负责生育服务包项目遴选、动态调整,统筹做好待遇落地、医保结算、政策宣传等;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包项目动态调整,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孕产期保健规范,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妇幼保健工作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规范诊疗行为,准确上传结算数据,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地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切实把生育门诊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相互链接:关于完善生育保险门诊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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