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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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9-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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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4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新医保规〔202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24年9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要求各地在国家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2026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为落实国家要求,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总体考虑

(一)坚持宽进严管。立足我区服务资源总体不足的实际,鼓励各类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构成为定点后,从严加强内部管理和基金监督。

(二)突出全覆盖服务形态。明确长护服务涵盖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三种形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三)突出信息化管理。要求机构具备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条件,实行“一人一档”电子档案管理,按规定传送全量数据。

(四)突出队伍建设。与国家推动“长期照护师”新职业相衔接,对长期照护师配备比例提出阶段性提升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6条,外加3个附件,构建了“准入—运行—经办—退出—监督”全链条管理体系。

(一)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兵团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并监督指导;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统筹规划辖区内定点机构配置;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机构、签订协议、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评估等。

(二)规范定点确定。明确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细化法人资质、营业场所、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信息化条件等基本条件和三种服务类型的差异化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签约程序参照国家办法执行。

(三)强化运行管理。对协议履行、服务规范、信息管理、价格收费、基金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参照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生活照护服务按公平合理原则定价,同一项目价格不得高于非参保人员。

(四)完善经办服务。费用原则上在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可将部分业务交第三方承办;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协议续签等挂钩。

(五)健全动态管理。明确信息变更、协议续签、中止、解除的管理要求,细化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

(六)强化监督管理。经办机构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等方式开展核查;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监督,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落实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定点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做好政策衔接和辖区内定点机构资源配置;加强协同,形成医保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合力;注重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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