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我局修订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2号)于2021年11月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新增项目内涵,界定了立项准则,规范了申报要求。对我区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有力促进新技术新医疗活动进入临床使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国家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新理念,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受理、审批、评价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我们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的内容。一是新增《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负面清单》,包括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凡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为新增项目。二是明确修订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说明修订理由及具体修改方式即可;属于申报更高的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资料要求参照新增项目。三是加强新增项目开展情况监测,医疗机构需每年两次将新增项目临床使用情况、诊疗人次、价格水平、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医保部门。
(二)删除的内容。一是新增项目不再按照是否列入卫生健康部⻔已发布技术规范区分A类和B类项目,统一项目受理资料及管理。二是删除医疗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为新增项目的情形,实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负面清单》管理。
(三)修订的内容。一是新增及修订项目受理时间由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10日调整为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二是将申报新增及修订项目所需提交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丰富完善为项目信息资料、新增项目及价格标准信息表、项目成本测算表、项目技术准入情况的说明、新增项目试行期转归(延期)申请表、新增监测表等6个附件。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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