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新出台政策,经征求社会各界、各统筹地区意见建议,对两定评估细则进行完善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及《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订内容: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初评公示和确认公示”修改为“资格评估和实地评估”。修订原因:根据2号令、3号令第八条“对于评估合格,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由两次公示修改为一次公示。
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初评公示和确认公示”中“对符合条件的....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修订原因:部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无单独网站,因此需通过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六条修订为“第十六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在本细则和统筹地区制定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准入评分标准上,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修订原因:2023年6月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中分别增加在“本细则中,有国家的新政策、新规定出台的,以国家的新政策、新规定为准”条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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