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领域供给侧改革,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制定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等具体业务流程。异地就医更方便,结算服务更快捷。主要包括:
(一)适用人群。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
(二)备案情形。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直接结算均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三)备案类型。分为两大类: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自治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学习、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人员)。
(四)备案途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单位网厅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五)备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就医地。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六)结算原则。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
(七)双向结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提供材料方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规定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参保人员以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可在2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由备案地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八)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九)特殊结算。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且按规定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十)急诊结算。支持急诊视同备案,允许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就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监督检查。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纳入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十二)业务协同。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业务协同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并按要求做好响应和处理。
相关链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