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现就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诊察费”等35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调整相关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附件。其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指导价格,各相关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执行情况及效果。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执行。
联系人:李兴伟(联系电话:8800705)
刘小康(联系电话:8805080)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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