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70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3〕1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4-20 11:04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综合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自治区及兵团所有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

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2.牙冠耗材联动挂网产品(详见兵地招采系统内挂网产品)。

二、采购方式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3年4月20日起,三方合同签订过渡时间延至5月20日。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在4月17日前做好有关产品的备货工作,确保中选产品配送入院。

四、挂网和采购

(一)口腔种植体系统

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按照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中选结果做好产品挂网工作,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尽快申请编码,获取编码后及时向兵地集中采购机构申请增补。各中选企业于4月18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种植体和修复基台配送企业一致,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三方合同。医疗机构在使用口腔种植体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如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同一产品系统原协议约定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生产企业须主动申报调整价格,其他部件将结合实际交易价格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

牙冠耗材挂网以价格联动方式开展,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已对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开展竞价挂网,平均入围价327元,最高入围价656元。根据四川省牙冠产品入围情况,牙冠分为三类:一类属于四川省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的入围产品,兵地集中采购平台联动四川省入围价格直接挂网采购;二类属于与四川省牙冠入围产品使用同一原材料的牙冠耗材,加工企业按照不高于四川省同一原材料耗材入围最高价申报挂网采购;三是属于其他牙冠产品,由加工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他省该产品竞价挂网结果最高价进行申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联动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的价格挂网采购。

已获取国家医保编码的牙冠类耗材可按照分类在兵地集中采购系统内操作,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申请医保编码,并及时向兵地集中采购机构申请增补挂网。如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牙冠耗材价格低于挂网价格,须在兵地集中采购系统内申报价格质疑,按实际采购价格线上采购。

五、相关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三方协议

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在确保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口腔种植体产品。医疗机构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自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采购平台。结算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

(二)保证质量和供应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三)落实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要求

兵地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非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四)强化采购使用日常监测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带量采购进度按期完成。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对平台数据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完成进度等情况。

(五)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

6月份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和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沟通,及时解决。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通知到位、宣讲到位。要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醒目区域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牙冠中选价格和咨询电话,同时公示出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部署将致口腔种植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2、3)张贴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并发放给患者。4月20日起,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签署全流程调控承诺函、使用中选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对外公示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省际联盟组织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2.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3.致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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