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2-1)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期满接续及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下一采购年度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兵地范围内参加人工关节报量及骨科脊柱有实际使用量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品种范围。
1.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产品为:初次置换人工全髋关节、初次置换人工全膝关节,含增材制造技术(即3D打印)类产品,中选结果见附件1。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续签采购产品为:14个产品系统类别,脊柱中选产品系统见附件2。
(三)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本次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本次续签第二采购年度约定量以上年(2023年4月25日——2024年6月30日)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为准,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此外医疗机构上年未完成的量累计到第二采购年度。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协议量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兵团医保局。
二、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执行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结束。
(二)工作安排
10月30日前在兵地医药招采系统分别建立“国家人工关节接续第一采购年度、国家脊柱类耗材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两个集采项目,并完成相应协议采购量和中选产品数据导入。
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生产配送企业数字证书统一在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内申请。
三、挂网和采购执行说明
(一)人工关节。严格按人工关节集采协议期满接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挂网采购,中选价格包含伴随服务费。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系统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人工关节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采购周期内,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
(二)骨科脊柱类耗材。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系统采购中选产品,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含或不含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选择“不含伴随服务”时,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均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其他要求沿用上一采购年度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协议,畅通中选产品入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和续约中选产品,并按产品系统进行采购,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和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且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执行中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中选企业应采取赔偿、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医疗机构在主配企业超过7天未供应中选产品时,可自主启用备选企业进行供货,采购量纳入协议采购量计算范围。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地(州、市)、各师市医保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三方协议签订率、按时回款率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将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纳入执行监测范围,对于配送异常产品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对外通报、采集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履约情况监测。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5075、8805076;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0991-4607077
技术服务:
自治区医保平台:
招采系统:15026004560
钉钉群:96960004602(耗材企业群)
QQ群:7182085(签章及数字证书)
兵团医保平台:
QQ群:812394496(耗材生产企业群)
195814637(耗材配送企业群)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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