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现就做好胰岛素及7批次省际联盟药品下一年度及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自治区和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部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1.协议期满新执行批次。
(1)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
(2)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
(3)陕西联盟协议期满接续。
2.协议期内下一年度执行批次。
(4)河南联盟(国采三、五批接续)第二采购年度;
(5)广东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第二采购年度;
(6)广东双氯芬酸等药品第二采购年度;
(7)辽宁八省二区第二采购年度;
(8)国采第五批第三采购年度。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药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
三、采购周期
(一)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陕西联盟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协议期内下一年度执行批次采购周期以首年执行文件为准。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
1.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中选、备选企业及经营(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在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的维护工作,分别在“资质库管理”中维护企业信息,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已完成上述工作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平台核对中选产品编码、包装、规格、价格等信息。
2.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中选(备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须覆盖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配送关系建立后,在采购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3.切换采购价格。
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于7月1日起切换采购价格。
(二)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于2024年6月24日-30日在网上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三方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执行,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各医药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应通过自治区和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中选药品的采购交易,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做好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工作,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配送(经营)企业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中选产品配送入院,及时响应医药机构的采购订单,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三)配套政策协同。
积极完善货款结算方式,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协同。一是落实货款结算激励政策。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集采工作要求落实预付政策。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及时清算收回,确保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供应。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二是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结余留用政策,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科学合理统筹调整,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促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加强监测监管。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线上填报监测信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将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慢、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加强对本地区、本统筹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开展失信情况报送,自治区、兵团将对各地报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开展信用评级。
附件:1.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2.广东联盟(国采一、二、三批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4.河南联盟(国采三、五批接续)第二采购年度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5.广东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第二采购年度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6.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第二采购年度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政策咨询:
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7979;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0991-4607077
技术服务:
自治区医保平台:
招采系统:15026004560
钉钉群:83525005705(药品企业群)
QQ群:7182085(签章及数字证书)
兵团医保平台:
QQ群:734338633(药品企业群)
148437053(配送企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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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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