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88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1〕93号
  • 公文种类:意见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8-25 18:08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效性: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完善经办管理政策,做实全民参保计划,2021年,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参保信息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有效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到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参保质量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制定年度参保计划,报自治区审核通过后,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进一步落实常住人口居住地参保政策,不得以非本地户籍拒绝常住居民参保。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居民医保。2021年度参保扩面目标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二)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与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形成全区全民参保计划库。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比较完整的参保和未参保数据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鼓励和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分行业或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参保缴费措施,激发他们参加基本医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办理入职、调动手续等原因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缴医疗保险费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确定工资收入后再补足差额;中断缴费的,可从新单位起薪之日起补缴,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兵团职工在地方企业兼职就业的,保留兵团参加职工医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上线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向税务部门推送参保信息变更情况。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居民医保参保人缴费后,且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死亡的,可依申请退回个人缴费。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退休后,应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手续,符合退休不缴费条件的,应及时停止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趸交补足缴费年限的,趸交费用不再退回。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按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一)困难群体。建立健全与乡村振兴、民政、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参保专项台账管理。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设等待期,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对个人已缴纳保费的,按“先缴后补”方式发放资助参保金。对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做好参保动员和参保登记,确保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新生按规定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参保学生因寒暑假在学籍地或户籍地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不受六个月限制。

(三)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准生证号或出生证号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四)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五)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六)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七)非户籍地参保人员与户籍地居民、新生儿与普通儿童,应按照相同类型的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民参保是医疗保障的基础性工

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源头把关,注重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准确,保障合理待遇,获得更加满意的医保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进度管理,建立调度制度、督查评估和问责机制,确保全民参保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充分宣传医疗保障对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真正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注重部门协作。各地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对清理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验。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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