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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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4-00088
  • 发文字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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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4-05-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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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胰岛素集采执行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中选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考虑胰岛素产品更新迭代速度,我区拟对胰岛素集采协议约定采购量进行合并考核,同一中选企业不同分组中选产品采购总量达到各协议约定采购总量,即可视同完成所有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现向各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及中选企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xjjgzcc@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孟梦 0991-8807979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胰岛素集采执行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结合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有序采购中选产品。各地医保部门要压实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使用环节,通过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协议合理、有序采购中选产品,避免集中扎堆采购,避免发生大量囤货退货等行为,对出现大量退货、囤货情况的医疗机构适时开展约谈整改。

二、明确中选产品考核方式。对胰岛素集采协议约定采购量进行合并考核,同一中选企业不同分组中选产品采购总量达到各协议约定采购总量,即可视同完成所有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对集采某中选企业产品的协议量或使用量不足30支,可不参与该产品考核。各地要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协议采购量。

三、做好中选产品供应监测。各地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要进行约谈并要求及时整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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