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乌鲁木齐市同强中医骨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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