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组织评估小组对2022年申报自治区本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经初评共计151家医药机构通过现场评估,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投诉举报。
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991-8565157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监督电话:0991-8810708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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