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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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0-04-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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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417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新闻宣传管理工作,保障医疗保障工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科学、权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要围绕和服务于医疗保障中心任务,建立和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保障公众知情权医疗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和各地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各地(州、市)医保局)建立和完善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建立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协调联络机制改进和加强新闻发布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医保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联络有关新闻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地(州、市)医保局新闻宣传工作,并根据规定承担国家医保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新闻发布任务。

第五条自治区医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并设专人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六条各地(州、市)医保局由一名局领导分管新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重点,编制自治区医保局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医保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自治区医保局机关新闻联络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召开,主要收集新闻线索,分析新闻动态,准备新闻口径,好新闻策划,为新闻采访发布准备。

第九条办公室应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提高新闻宣传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自治区医保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12局领导担任,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新闻发言人应有较好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医疗保障工作和业务,具有较好的表达沟通和协调能力,按规定参加新闻发言人培训。

第三章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医保局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有专题新闻发布会日常新闻发布根据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和工作需要以及新闻发布的内容,可采用不同形式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根据重要政策实施、重点工作进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介绍医疗保障工作出台的政策措施举办的重大活动,通报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沟通信息回答提问。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日常新闻发对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常规工作动态信息等,一般以新闻通稿形式向媒体提供,对于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可以安排局领导新闻发言人或处室负责人接受采访。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不同规模的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等与媒体沟通信息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根据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办公室准备背景材料拟定新闻通稿统一问答口径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定期对舆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新闻发布对策建议。

第四章 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九条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如需要采访报道,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组织。

第二十条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领导或向局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有关处室,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有关处室收到采访要求后,应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对认为不宜采访或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及时反馈办公室。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二条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要求采访的媒体,应当将其介绍到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自治区医保局的名义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四条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员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的自治区医保局主办的工作会议、活动,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配合做好新闻报道。

第二十六条以自治区医保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组织新闻报道。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全区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医疗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定期开展好新闻评选活动,表彰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并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医保局和各地(州、市)医保局应当将新闻宣传工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条 自治区医保局和各地(州、市)医保局应对新闻宣传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员开展相关的新闻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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