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办函〔2020〕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文标注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注公开属性范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二、明确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发布载体,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明确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主动公开
1.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1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医疗保障局部门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程序
拟稿人在起草公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在发文稿纸首页选择填写,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办理流程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同时审核公开属性,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商请主办处室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形式予以标注(例如,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四、公文发布形式
公文签发后,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及时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不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于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由信息中心按照公文公开属性做好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发布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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