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19〕90号
各协议医疗机构,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自治区《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474号)精神,为持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实际,现就做好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谈判药品和慢性病药品(以下简称: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条件和范围
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开展供应谈判药、慢性病药品服务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为患者供应特药、慢性病药品的慢性病定点药店须在本通知公布的名单范围(详见附件1)之内。
(二)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为患者供应药品要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规定。
(三)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内禁止摆放和经营非药品。
(四)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供应的谈判药、慢性病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特药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供应特殊药品的价格执行国家谈判价格,保证谈判药品的及时有效供应。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五)自2019年8月25日起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可在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购买以下9种常见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II期(含II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前列腺炎。
(六)自2019年8月25日起参保人员可凭自治区本级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处方在谈判药协议定点药店购买特药药店购药清单中的药品。按照相关文件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由指定医师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管理
(一)区本级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药店购买特药、慢病药品时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累计。
(二)特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要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规范性,做好药品合理使用和用药指导相关工作。9种常见慢性病使用药品备药率须达到90%以上,具备上门服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药店购销存管理制度。药品购销存必须使用同一套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3年。
(四)建立预留保证金制度。按规定扣除统筹基金5%的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返还数额。
(五)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依存性良好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慢性病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按病种适当放宽2个月的量。
(六)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谈判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特药、慢性协议病定点药店应符合安全信用等级为守信条件的单位,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特药供应及管理
(一)保证供应。为了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真正惠及更多的患者,有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药品供应;同时起采取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特药,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取特药的“双渠道”模式。
(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药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药门诊慢性病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按门诊慢性病比例联网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应按要求给患者提供外配处方,并接收由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配送的注射剂至指定医院相关科室供患者使用。配送时要做好药店、患者、医院三方的交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需要门诊注射的肿瘤患者提供注射专区,保障注射制剂的安全使用。
(三)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特药保障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患者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和特药审批备案表原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批章),同时持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特药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为患者配药时,核对患者身份,查看患者前5次开药记录,严禁超量取药、重复取药将处方及审批备案表(复印件)留存,并做好登记工作,建档备查。各类注射剂型应在特药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与协议定点医院之间配送交接,注射剂只配送当日用量,并应在处方开具的医疗机构使用,患者全程不应持有注射剂型特药。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须保存参保人每次购药记录(包括特殊药品的电子识别码)备查。
四、慢性病药供应及管理
参加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患慢性病患者,因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相应的治疗药品,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持处方到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购买处方所述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慢性病相关服务。确因药品供应问题,造成患者无法购药的,可为参保患者开具合规处方,交患者前往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购药。
(二)慢性病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原始处方的用药品种、数量、剂量调剂发药,严禁串换药品。同时,核对患者身份,查看患者前5次慢性病就医记录,严禁超量取药、重复取药。
(三)区本级慢性病参保患者可自行选择特药药、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
(四)鼓励协议定点药店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谈判药、慢性病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供应保障慢性病药品是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落实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监管手段,把监管重点从事后转到医保服务过程。谈判药、慢性病定点药店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6〕37号)文件,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落实责任,确保区本级大病、慢性病患者合理用药的需求。
(三)严格把关。特药为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用药管理及政策宣传,把好入口关,既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又要防止药品滥用,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加强“三定”管理。严格责任医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责任。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对超适应症和超限制用药情况,应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必要时应签订超范围用药自费知情书;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特药的审批备案、对用药过程中出现超范围用药等特殊情况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责任医师处方为患者配药,对非责任医师开具、无定点医疗机构签章的处方,不予配药;对于超适用症限制用药和违规配药等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对使用上述药品已进入赠药的患者,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做好服务。对谈判药品、慢性病患者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及时掌握患者病情,提高预防疾病的能力。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协助患者做好疾病控制,提高健康意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慢性病协议定点药店名单
2.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3.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自治区本级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备案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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