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诚信服务意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7日,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8日
相互关联: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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