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自治区和兵团参保人员诊疗、用药需求,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2023年10月12日至13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社厅、兵团医保局、兵团人社局联合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增补工作。经专家论证后,通过了125项诊疗项目、5个民族药品、44个医疗机构制剂。本次专家论证通过的药品,经国家医保局批准4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支付范围。125项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们起草了《关于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1月18日至1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
邮箱:183999827@qq.com
电话:0991-8801131/13579974241
新疆医保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关于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结合实际,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后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一)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16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规定,对超出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支付限定范围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并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获取更新的诊疗项目目录,及时对码上传,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
(二)限定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体外人工膜肺(ECOM)”调整限定支付范围:限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抢救且符合使用体外人工膜肺指征支付;“中药泡洗治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每日限支付2次;“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每日限支付1次。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一)将“睾丸细针抽吸术”等9项用于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管理,限辅助生殖治疗使用时支付。
(二)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附件项目所列三级医院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跨省异地就医时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参保患者承担。
三、新纳入医疗机构制剂支付范围
(一)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规定,按乙类药品管理。本次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备案管理的,如发生注销,基金支付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属于注册管理的,如批件有效期(含公示)到期后未再注册批准的,基金支付按效期时间执行,如再注册批准后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诊疗项目目录内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同步动态调整
今后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动态调整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诊疗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支付标准)、说明等与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同步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新增纳入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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