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10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3〕6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2-07 18:0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公立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完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不超过13元/人次,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价格项目保持不变,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抗原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3年2月9日起执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28号)文件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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