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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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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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5-2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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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8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卡丽努尔·西热扎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常用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十慢病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通过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中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常用药纳入慢病范围,实际解决患者购买药品的困难,减轻经济压力,减缓病痛和生活双重压力,更能防止患者因病返贫,同时使城镇居民享受与职工医保同等待遇,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均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将慢性活动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制定了全区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标准,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目前,治疗乙型病毒性肝炎所需的主要药品,例如艾米替诺福韦、恩替卡韦、拉米夫定、聚乙二醇干扰素α-2α10余种药品均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相同的药品目录。但由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差异,报销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住院报销职工医保在80%左右,居民医保在70%左右,各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下一步,我们将推进居民医保省级统筹,扩大医保用药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更好的解除全体人民疾病医疗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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