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4-00098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4-05-21 19:05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居马泰·俄白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0-6岁儿童二类疫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疫苗管理有明确规定和相应保障安排。《疫苗管理法》规定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各省实行统一采购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从现有的保障渠道看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基本预防控制类服务项目宜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解决。

而我国医疗保障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包含疫苗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另外,在诊疗项目范围管理上,国家采取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明确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各种预防性的诊疗项目、疫苗等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影响医疗保障要坚持保障基本实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门诊按人头付费,部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措施激励家庭医生和参保人健康管理的健康促进工作,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制度。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4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地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业务电话:0991-7610999
  • 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ICP备案号:新ICP备200003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90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