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数字健康服务推进数智服务转型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共享医疗健康数据库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从加快数字新疆建设的角度,出台推动医疗数据服务民生健康领域应用方面的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3〕19号)精神,自治区卫健委已开展按照国家电子健康档案跨省份查询信息标准规范,建立自治区级电子健康档案跨省互通共享主索引数据服务接口,并与国家级接口对接。2024年12月底前,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市、克拉玛依市等地)实现电子病历、健康体检、妇幼保健、免疫规划、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提供实时授权查询服务。2025年12月底前,各地(州、市)逐步实现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病原学检测和严重临床症候群等数据自动化交换。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以地(州、市)为单位的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开放,确保记录和管理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信息。与此同时,还将推进建设完善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实现全区多部门涉疫数据共享与应用,常态化、智慧化传染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与综合应急指挥工作新业态基本形成。卫健部门不断推进各地(州、市)提升电子健康档案基础信息库数据质量,牵头整合推进市域内电子病历、健康体检、妇幼保健、免疫规划、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要求各地通过系统改造和部署实施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病原学检测和严重临床症候群等信息对接,实现数据自动化交换。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建档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加强院内信息系统改造,支撑电子健康档案在医生服务终端等经居民实时授权查询。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国家统一开发开源提供的“智能数据自动采集与交互前置软件”,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数据质控(审核与订正)监测指标的动态统一。
二、搭建医疗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的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标准与规范,建立卫健委、医保局、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数据服务接口问题
自治区卫健委长期注重医疗卫生健康数据的合理开放利用工作,通过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向国家、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各厅局开放了37大类、495个主题的约8000字段的医疗卫生健康数据资源目录。近期,还主动与相关部门接洽,研究制定数据交互共享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拟建设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并建立就医结算项目等编码数据库。与此同时对接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跨省互通共享主索引数据服务接口。计划于2024年12月底前,全区所有三级公立医院、50%的二级公立医院实现与自治区级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对接。2025年12月底前,自治区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实现与自治区级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对接。
自治区卫健委将遵循《基于电子健康卡的区域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应用指南(2023版)》,研究制定我区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数据交互共享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采取自治区级“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统一运营”的方式,建设自治区级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利用已有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通道,实现全区公立医院就医结算等数据的实时汇聚,并推动保险机构数据接入自治区级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构建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到应用安全的一整套安全保护和应急响应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和大数据分析,强化对商保场景应用使用的医疗数据全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使用规范性的监督。各地(州、市)统筹推进市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完成院内系统改造,实现就医结算等数据安全、实时汇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也将研究制定本单位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内部管理办法,按照数据交互共享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做好院内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实现与本级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对接;通过自助机具、线上服务、移动终端等多种途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解决支付堵点问题。
三、深化保险公司与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合作问题
自治区医保局积极加强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致力于发挥医保数据要素价值,深化医保数据应用赋能,努力实现医保数据纵向有效贯通、横向有序共享。2023年我们就与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人寿财险等4家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相关人员针对商业保险参保、理赔、风控业务模式与医保数据共享、医保与商保信息系统对接等领域开展了深入探讨。目前,我区医保大数据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保数据要素作用,仍在不断探索中。为规范数据应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医保数据安全,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医保数据安全管理和规范共享应用的指导意见》(医保网信办〔2022〕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加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数据需求单位进行信用资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风控水平等方面评估和审核。同时,按照“知所必须,最小化原则”等原则,加强数据的安全管控。
2024年,自治区医保局已明确将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引导支持统筹地区规范发展“惠民保”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沟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的要求,确立医保数据共享标准、规范和要求,“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实现医保便民、惠民、为民。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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