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84
  • 发文字号:新医保建议字〔2023〕4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5-16 12:05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阿迪拉·阿布力米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满足参保患者口腔疾病的就医需求,提升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自治区医保部门已将急性坏死性龈炎局部清创等用于口腔类疾病治疗的108项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全流程调控要求,我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调控目标为3800元,实际价格=调控目标×n%(我区n值定为98),单颗常规种植实际调控目标为3724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不含种植体和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调控目标放宽10%。切实降低了口腔种植牙价格,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要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因此,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暂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如国家出台相关指导政策,自治区将认真落实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将适宜我区口腔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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