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88
  • 发文字号:新医保建议字〔2023〕8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5-16 12:05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9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地里木拉提·阿尤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减免部分医疗保险费用,对核实后确实无力交纳的参照脱贫户标准缴费”的答复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23年2月9日,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8号),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通过医疗救助对因疫因病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边缘人群给予临时性资助参保,帮助其渡过阶段性困难。临时性资助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各统筹地区稳定脱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边缘人群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核查认定,医疗保障部门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的边缘人群及时给予临时性资助参保。”目前,伊犁州、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已细化落实政策,摸排符合临时性资助条件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予以资助参保,已参保的按照资助标准差额退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4号),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一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同步执行,明显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2022年8月13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从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要求,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38号),明确“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4253元/月”,再次大幅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2023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政策再延续一年,继续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减负。

3.暂时无力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21年8月24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93号)明确规定“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暂停职工医保,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经济条件好转后再恢复职工医保缴费,医疗保障待遇无缝衔接,职工医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二、对“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保障工作,增加乡镇医院、村卫生室药物品类,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的用药需求,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保险的惠民效果”的答复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明确“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95号)明确“以县级医院为龙头,整合县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实施一体化运营管理。完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目标、责任、服务、管理、利益共同体。”

3.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新医保〔2021〕119号)要求“建立医共体内统一采购账户、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采购价格、统一支付货款的采购模式。加强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监督,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规模和品种,努力挤压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水分,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4.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不足等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145号)要求,自治区卫健委委托自治区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中心对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常用药品配备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进行修订完善,在《指导清单》的基础上新增71个品种,总计123个品种。其中常规药品82个,高血压用药26个、糖尿病用药10个、调血脂药5个,涵盖了化学药、中成药、民族药等多个品种,满足了基层用药的多样性及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并明确本《指导清单》主要作为村卫生室药品配备的参考依据,原则上配备药品品种不低于123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原则上变化幅度上、下不超过15%)。为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村卫生室配备的药品品种必须为医保目录内的基本药物,不得配备使用自费药品。

同时为支持自治区创新药、民族药发展,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进行了调整,作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2022年3月10日,印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通知》,增补新疆地产民族药27个品种,切实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为适应我区疾病谱特点,满足广大农村和社区临床用药需求以及群众用药习惯,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预防、治疗的需求,做到上下级用药衔接。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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