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85
  • 发文字号:新医保建议字〔2023〕5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5-16 12:05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巴哈古丽·买买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试管婴儿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将用于生育支持的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断提升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

目前,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各种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属于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试管婴儿及相关辅助生殖等诊疗项目在自治区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北京市于2022年3月26日将宫腔内人工受精、胚胎移植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国家尚未制定出台相关新政策,因此,国家要求北京市暂停执行该政策。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2022年,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部门在出台政策中提出: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如国家出台相关指导政策,自治区将认真落实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将适宜我区辅助生殖的相关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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