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23
  • 发文字号:〔2021〕18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2-26 19:0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118

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225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1021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33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将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汇总后统一在局门户网站公布。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

1.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系统梳理目录清单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积极认领承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要在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准确公开事项范围(目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局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

(六)精准把握实施条件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强化风险防范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治区已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会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本处室(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本处室(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切实抓好落实。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在推进本处室(单位)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州市医保部门的指导帮助。

(三)营造浓厚氛围。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于2021420日前要将本处室(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报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汇总上报自治区审改办、自治区司法厅。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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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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