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保障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公告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
四、频次上限
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
特殊说明:
(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针对高风险定点零售药店及社会办医院开展“四不两直”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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