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7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名称修订为“血液光量子照射治疗”,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消“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2个项目。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密切关注调整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异常增长,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四、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修订及取消项目情况表
联系人:邢晓亮、刘小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1-8805080
联系人:任俊杰(兵团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1-2890899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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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 三级 |
标准 二级 |
(元) 一级 |
说明 |
修订说明 |
医保支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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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0800011 |
血液光量子照射治疗 |
指采集自身静脉血液200毫升或用库血200毫升,超净台内将所采血液转移至紫外线专用袋中,放入紫外线治疗仓内,无菌连接输氧管后,开启光量子仪,照射剂量2500毫焦/平方厘米、10分钟,夹住氧气和血液通路,从紫外线仓移至超净台,将照射过血液转移至原血袋,热合机封口,贴签标注,待输用。 |
|
次 |
50 |
45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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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修改为“血液光量子照射治疗”; 2.增加项目内涵; 3.新增收费标准,三、二、一级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45元、41元。 |
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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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10800011a |
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 |
含输氧、采血、紫外线照射及回输 |
|
次 |
79 |
72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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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项目 |
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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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0800011b |
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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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血袋、臭氧取气阀 |
次 |
79 |
72 |
65 |
|
取消该项目 |
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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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