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规范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规定,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自治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三、参加自治区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自治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自治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四、自治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本通知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偏差。严格政策调整权限,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培训、解读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确保基金安全、风险可控、制度可持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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