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按照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办〔2019〕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评分标准表》文件精神,拟于11-12月开展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集中评估确定工作。现将2020年自治区区本级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退出协议机构数量,区域医疗资源布局,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等因素,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药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实行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数量和标准,择优选定。在计划数量内,按照评分标准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准入,确保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公平公正。
二、准入计划。协议定点医疗机构40家,协议定点零售药店45家。
三、公示期2020年11月3日—11月8日。各医药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公示期间可登录(稿件网址)下载“自治区区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相关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认真填写申请书和各类申报表格。
四、受理准入申请时间2020年11月9日—11月13日。各医药机构请将各类申请材料递交至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3楼A区L23-L26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办窗口。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二)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三)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四)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五)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六)由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二)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三)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四)由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下载附件)
受理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10:30--18:30
联系人:张洋洋、沈伟、董德芳
联系电话:0991—8805202;4600967
附件:
3、承诺书
6、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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