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临床量表、护理等7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我们印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临床量表护理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新医保规〔2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名称要素统一、内涵边界清晰、透明可监管的计价体系,持续推动全国价格规范化。我局以《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为指导,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后,对我区现行临床量表、护理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项目
1.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168个价格项目,统一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若干份量表的,按照评估条目的总数计费:评估条目数为0-20(包括20条)的按照甲类评估收费,条数为21-40(包括40条)的按照乙类评估加收,条数为41-100(包括100条)的按照丙类评估加收,条数大于100的按照丁类评估加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进行的评估医疗服务,均可按量表评估类价格项目收费。
2.对照《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原有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映射、整合、规范,规整后变为28(主项22个,加收项6个)个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并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设置分项。其中,原“一般专项护理”包括“擦浴、床上洗发、点药护理”,按照国家映射关系表,规范整合后纳入立项指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Ⅰ级护理”“Ⅱ级护理”等4个项目的价格构成,不单独列明收费项目。
3.对照《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宫腔填塞、产前检查”等69个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映射、整合、规范,替换为30个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妊娠期、产前、生产、产后等各环节的具体检查治疗或操作分别设立项目,不再与具体技术细节挂钩。例如,价格项目分为产前阶段的“产前常规检查”“胎心监测”,临产阶段的“催引产”“产程管理”,生产阶段的“阴道分娩(常规)”“阴道分娩(复杂)”“剖宫产(常规)”“剖宫产(复杂)”等。新增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如“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
4.对照《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角膜移植术”等66个价格项目,规整替换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等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不摘自人体的器官,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器官、机械器官,以及3D打印等技术人工制造的器官的移植手术,设置“异种器官”扩展项。为支持儿科发展,对于“心脏移植”等项目设置0-6岁儿童30%加收,进一步肯定医务工作者的付出。
5.对照《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贴敷疗法、药物熏洗治疗、中药塌渍治疗”等53个价格项目,规整替换为“中药贴敷、中药吹粉、中药烫熨”等18项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价单位由原来的每“创面”“部位”规范统一为“次”。新设“中医锐性清疮”革新中医清创,推动传统医学创新发展。
6.对照《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体针、夹脊针”等100个项目,规整替换为“常规针法、特殊穴位(部位)针法”等10项中医针法类项目。如原芒针、火针、锋钩针、浮针、铍针、馋针等不同针刺方式,按国家映射关系统一归入“特殊针具针法”,新增“仪器针法”支持电热、磁疗等现代科技与传统中医结合的创新成果转化,同时设置“主任医师加收20%”和“副主任医师加收10%”,拉开不同职称医师间的技术等级差价。
7.对照《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雷火灸、拔罐疗法、落枕推拿治疗”等76个项目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如将药物罐、火罐、真空罐、磁罐、电罐等各类拔罐整合为“中医拔罐”,以解决患者疾病为最终目标,将原按器具拆分的项目统一为“次”计价,既凸显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更聚焦实际治疗效果,打破了器具差异造成的服务割裂,让中医诊疗回归以疗效为导向的本质,为患者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医疗体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5年9月25日起执行。
三、《通知》问题解答
(一)临床量表类立项指南中自评与他评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答:可以。
临床量表评估的自评与他评,不论是否属于同一学科,临床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时,可根据量表自评或他评的情况,分别计费。
(二)临床医师开展的“疼痛综合评定”,是否可以按照临床量表计费?
答:可以。
可以参照临床量表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收费。
(三)中医类(推拿、灸法、拔罐)立项指南中在治疗同一疾病,选择两个部位时,一个部位做悬空灸,一个部位做隔物灸,可以分别收费吗?
答:可以。
医务人员做了两套完整的悬空灸与隔物灸操作,在符合临床操作规范和诊疗路径的情况下,可以按“次”叠加收费。
(四)西医医师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开展中医类项目,是否可以收取相关费用?比如“乳腺推拿治疗(450000008c)”整合后映射到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的“乳房疾病推拿”,产科医务人员是否可以收取该项目的费用?
答:可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以跨学科使用,具体人员资质建议参照国家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对医务人员执业范围要求执行。
(五)中医拔罐一次收费是以几个罐为基础起点?
答:中医拔罐的计价单位为“次”,没有对临床一次实施罐的数量做明确要求,医生应根据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完成一次完整的治疗即可。
(六)中医推拿与拔罐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推拿与拔罐是两项操作,临床在实施上述两项完整操作的前提下,可同时计费。
(七)中医外治中药吹粉项目中调配所用的药粉是否可以收费?
答:可以。
调配药粉的操作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不能单独收费,药粉可以按照药品的相关价格政策,开方计价收费。
(八)中药贴敷按面积算,面积指的是贴敷的面积、药物的面积还是患处的面积?
答:以患处面积计算。
(九)中医挑治,按“挑治部位/次”收费,如同时对四个手指挑治,是否可以按四个部位收费?
答:可以。
中医挑治的计价单位是“挑治部位/次”,即在一次完整的治疗过程中,实施N个部位的治疗,可以按照N的数量计价收费。
(十)穴位埋线中使用的埋线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
在中医针法立项指南中已明确,埋线(针)用品属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能单独收费。
(十一)产科项目价格构成中涉及“定位”的,是否可以收取超声引导费用?
答:可以。
“定位”与“引导”的功能目的不同,临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确需超声引导的,可按超声引导收费。
(十二)在产科类立项指南中设立了“分娩镇痛”项目,在麻醉类立项指南中有“椎管内麻醉”项目,在临床实际应用中,应该如何收费?
答:如果患者分娩时临床实施了麻醉无痛分娩,减轻产妇分娩过程疼痛,提高分娩质量及舒适度,保证孕产安全,医疗机构应按“分娩镇痛”的价格项目计费,不得同时收取“椎管内麻醉”项目。
(十三)“中期引产”,计价单位为次。如果第一天催产后未达到临产状态,第二日其他方式催产并娩出,第一日是否可以收取“催引产”费用?
答:不可以。
“中期引产”指的是孕中期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接下来是死胎接生。“催引产”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促宫颈成熟,以促发临产,接下来是分娩。两个项目的目的不同,且“中期引产”的计价单位为“胎/次”,不能收取“催引产”费用,全过程收取一次“中期引产”费用即可。
(十四)晚期引产+死胎接生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晚期引产”是孕期超过“27周+6”孕周时,通过药物等方式终止胎儿发育,促宫颈成熟达到临产状态,不包含死胎娩出费用。
(十五)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急诊留观护理和分级护理的价格构成内容相同。
(十六)精神科监护与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精神科监护是为处于重性精神病急性发作期的患者提供严密监护服务;重症监护护理是指护理人员为重症监护患者提供的相关护理。两项的服务产出不同,可以同时收费。
(十七)精神病人护理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可以。
精神病人护理的服务产出“指对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护理”,与分级护理和重症监护的服务产出不存在矛盾,因此均可以同
时收费。
(十八)“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是否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答:可以。
医疗机构针对“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患者,达到卫生主管部门“保护性隔离护理”的条件时,可以收取“保护性隔离护理”费用。
(十九)对于产科母婴同室的正常新生儿和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收费标准均为“新生儿护理”吗?
答:不是。
“新生儿护理”和“早产儿护理”适用于没有疾病、正常婴儿的护理;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或者早产儿,属于疾患婴儿,应按照具体病情收取重症监护、分级护理等,不得与“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同时收费。
(二十)新生儿住院治疗按照“新生儿护理”还是“分级护理”收费?
答:新生儿住院治疗适用于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按照分级护理收费。
(二十一)临时起搏器的鞘管、经皮主动脉气囊反搏动术置管管路、ECOM管路、中心导管置管护理,是否可以按照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项目收费?
答:可以。
护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的计价单位是“管·日”,可根据不同管路的护理操作以“日”为单位,
叠加计费。
(二十二)家属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强制要求雇佣护理员进行免陪照护,是否是强制性政策?
答:“免陪照护服务”不是强制性政策,医疗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患者家属雇佣护士或护理员开展免陪照护,患者家庭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医院提供免陪照护服务。
(二十三)“免陪照护服务”与“急诊留观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答:不可以。
免陪照护服务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仅限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开展免陪照护服务。
(二十四)血液科骨髓移植患者、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新生儿科的新生儿,是否可以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答: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家属自愿选择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二十五)血液科骨髓移植患者、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新生儿科的新生儿,是否可以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答: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家属自愿选择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91-880508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