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6月2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遴选规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所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进一步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
一、出台背景
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各地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随着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不断推进,参保职工对便捷、可靠、有效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强。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2021年6月8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医保〔2021〕65号),明确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内的特殊药品使用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双通道”管理。根据国家基本政策和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遴选规程》,以“不限制市场竞争,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为前提,同时确保纳入定点管理零售药店能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不损害参保群众利益,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定点药店遴选提出不可或缺条件。
二、《遴选规程》的主要内容
两个《遴选规程》都是三章,七条内容。
一是制定遴选规程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我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是申请条件。对于门诊慢性病药店是已纳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的,对于双通道药店是已纳入自治区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的,符合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软硬件符合配备条件。双通道药店供应谈判药种类不低于所有谈判药种类品种的80%,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医保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慢性病药店供应药品中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供应药品中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品药品,按照不得高于正在执行的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销售。
三是申报流程。按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四是附则。遴选受理评估、谈判签约等,参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执行。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五是附件。后附《自治区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此外,《遴选规程》要求各统筹地区要落实文件要求,加强协议管理,确保纳入定点管理药店医保服务质量。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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