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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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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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2-01-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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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DRG/DIP示范医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哈密市医疗保障局:

为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进一步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在支付方式改革中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全国DRG/DIP示范医院申报的通知》(国保办函〔2021〕16号)要求,在DRG/DIP试点中评选并创建一批DRG/DIP示范医院,在医保、医疗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DRG/DIP试点医院中评选一批试点工作整体推进有力、制度标准规范科学、运行模式变革积极向好、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示范医院。通过加强政策指导推进示范医院建设,不断总结推广,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可及性强的经验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医院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健全管理模式。建立与DRG/DIP等相适宜的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医保管理、数据质控和运营机制,推动支付方式效果传导更加科学、规范、精细。

(二)优化医疗服务。不断规范诊疗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可负担的医疗服务,切实提升参保人员就医的获得感。

(三)建立互动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技术规范和配套文件,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政策建议。及时发现和总结DRG/DIP实际付费后医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改革示范先行。积极主动承担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累实践经验。

(五)发挥宣传作用。总结医院DRG/DIP优化自身管理的经验和成效,做好实战培训、经验分享和宣传交流,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医院所在城市为DRG/DIP国家试点城市,该医院已开展实际付费。

(二)医院高度重视DRG/DIP工作,且积极性高,能够统筹各部门协同有力推进。

(三)严格落地应用国家医保版业务编码、医保结算清单,基础数据质量较高,能够顺利完成DRG/DIP结算流程。

(四)医院的DRG/DIP入组率在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中处于较高水平,综合考虑30天内非计划再入院率、个人负担比例、CMI值、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指标,有能力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可及、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申报办法

(一)各统筹地区从DRG/DIP试点医院中选择1-2家医院推荐为全国试点医院的备选。请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提交申请表(见附件)。

(二)符合条件的医院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示范医院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统筹推进全区示范医院申报、遴选、推荐工作。示范医院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按政策要求做好具体组织落实,确保示范医院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落实建设责任。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专家协调、业务指导、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交流推广示范医院经验,加强能力建设投入。

(三)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示范医院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年底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集中报送示范医院年度工作总结。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示范医院评估考核,对无法完成示范任务、不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取消示范医院资格。

   

   附件:全国DRGDIP示范医院申请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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