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发〔2020〕20号
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滁州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成都市、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医疗保障局:
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医保结算清单的落地使用,做好基础信息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和医药管理司反馈。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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