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医保局关于门诊统筹使用外配处方流转购药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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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30 20:22
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流转处方和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的监管,结合自治区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和乌鲁木齐医保便民服务平台的投入使用,进一步增强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和享受医保待遇的便捷性,根据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流转服务,根据患者需求合理开具外配处方。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电子处方流转或加盖处方章的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具有资质的药学从业人员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做到“即时审方、每方必审”,为患者提供审方、配药和正确用药指导。
(三)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对凭医保电子处方就医购药的患者,应认真核验参保人员有效医疗保障凭证,确保人、证、处方相符。参保人员或代购人应在医保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将处方与结算单据装订、做好台账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定点医药机构加快完成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截至9月30日,未实现凭医保电子处方提供购药服务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医保基金支付并暂停门诊统筹医疗保障资格。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继续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政策及经办流程宣传,在醒目处设置门诊统筹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宣传栏:对从业人员进行医保业务培训,做好接待及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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