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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4-01-30 00:00

近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兵团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拟开展自治区、兵团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医疗保障绩效评价对象为自治区、兵团定点医药机构。主要对医保管理、医药管理(药品管理)、结算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日常管理、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清算、预留质量保证金返还、集采药品耗材节余留用、医保服务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评价,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由各统筹地区组织评价。

开展绩效评价是加强定点医机构医保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推进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便捷的购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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