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流感疫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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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1:10
新医保发〔2026〕27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自治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成果,完善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自费接种流感疫苗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将流感疫苗费用和注射服务费纳入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与适用对象
(一)支付范围:流感疫苗费用和注射服务费。
(二)适用对象:自治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及已参保近亲属。
(三)支付方式:参保人可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医保电子钱包、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方式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结算管理
(一)自治区疾控部门定期将流感疫苗目录推送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部门指导目录内疫苗生产企业做好医保编码申请工作。
(二)医保部门及时做好流感疫苗医保编码维护工作,指导经办机构规范审核结算业务流程。
(三)流感疫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严禁套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严禁超范围违规支付。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群众宣传告知,提升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接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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