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发〔2026〕20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区是结核病高发省区。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突破性举措,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持续巩固现有防治成果,现就进一步提升结核病救治保障能力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地区级及以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耐药结核病人执行按项目付费,严格落实逐级转诊转院相关规定。
二、在地区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DRG/DIP付费的结核病相关病组清算费用不低于近三年的平均支付水平。
三、各县(市、区)筛查出参加医保的疑似结核病患者,指定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进行鉴别诊断,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按100%报销、住院按90%报销,医保报销费用纳入到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管理。
四、结核潜伏感染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费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在县域医共体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就医按100%报销、住院按90%报销,医保报销费用纳入到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管理。
五、以上政策于印发之日的次月一日开始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持续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协同,大力推进肺结核患者救治保障工作,强化从患者发现、诊断、治疗的各环节无缝衔接,全面落实结核病医保报销政策,各项保障政策之间功能互补、层层递进,做到“应查尽查、应治尽治、应报尽报”,持续巩固结核病防治成果,减轻疑似患者就诊压力,防止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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