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6-03-24 18:56

新医保202611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

为确保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自治区和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部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药机构及时更新院内目录及价格,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执行时间

2026331日起

三、采购周期

(一)1-8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集中采购项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1231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中选备选企业及经营(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在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的维护工作。相关中选生产企业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工作后,在交易结算模块下挂网目录管理中查看产品信息是否准确

(二)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须覆盖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配送关系建立后,在采购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切换采购价格

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2026331起切换采购价格。

(四)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2026430在网上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三方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执行,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每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续签时原则上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五)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发生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报备属地医保部门后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六)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将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慢、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本统筹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开展失信情况报送,自治区、兵团将归集各地报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开展信用评级。

其他要求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工作,确保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平稳衔接和顺利执行。其他要求参照各相关采购文件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供应清单

政策咨询: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7979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

技术服务:自治区医保平台:

钉钉群:109775018273(药品企业群)

QQ群:975481854CA问题群

兵团医保平台:

QQ群:640455810(药品企业群)

148437053(配送企业群)

826602220CA办理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63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地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业务电话:0991-7610999
  • 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ICP备案号:新ICP备200003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90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