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发【2025】47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
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哈密市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文件精神,现就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减轻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因失能带来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
二、筹资和缴费
(一)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方式筹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二)筹资标准
1.费率:按照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执行,费率为0.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率。
2.单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费率为0.1%。
3.个人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费率为0.1%。
4.退休人员缴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1%,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通过个人账户代扣方式筹资。
(三)基金征缴和划转
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由区本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批复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支出,统一划拨至乌鲁木齐市医保经办机构。
三、待遇享受
(一)保障范围
重点解决自治区本级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待遇保障对象范围。
(二)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待遇标准
按照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基准2869元/月执行,随乌鲁木齐市待遇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全日居家护理、定点机构上门护理和全日定点机构护理,待遇支付水平控制在70%左右。
1.全日居家护理,重度I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65%支付(1865元/人/月,包含160元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重度Ⅱ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70%支付(2022元/人/月,包含160元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重度Ⅲ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75%支付(2152元/人/月,包含160元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
2.定点机构上门护理,护理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每日不超过2小时、每两日1次的护理服务,每月不超过15次,每名护理人员服务对象每日不超过3人。重度I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65%支付(每人每小时62元的标准,1860元/月),重度Ⅱ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70%支付(每人每小时67元的标准,2010元/月),重度Ⅲ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75%支付(每人每小时72元的标准,2160元/月)。
3.全日定点机构护理,重度I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60%支付(1721元/人/月),重度Ⅱ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65%支付(1865元/人/月),重度Ⅲ级按待遇支付基准的70%支付(2008元/人/月)。
四、经办管理服务
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基金划拨、政策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配合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失能评定管理、服务方式、照护机构管理、结算管理、经办管理、委托经办、稽核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及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按照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既有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预决算管理、系统整改优化、数据交互等工作的落实。承办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所需经办服务费,统一纳入乌鲁木齐招标采购范围进行管理,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
五、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形,由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政策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监管资金划拨和合理使用。税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部门在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同联动。建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服务供给、信息共享、政策衔接、失能评定、经办服务等方面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定期研究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注重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长护险政策,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功能,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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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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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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