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管理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关于印发<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精神治疗、麻醉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普通门诊诊察费”“B超胸部常规检查”“眼动检查”“碳酸液透析”“局部浸润麻醉”“人工制定治疗计划(简单)”“失认失用评定”等237项(明细项目共计442个)整合规范为“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B型超声检查”“眼动检查”“血液透析费”“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放疗计划制定”“认知功能检查”等123项(明细项276个),同时确定最高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别。
二、取消“普通门诊诊察费”“B超胸部常规检查”等2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兵团医疗保障局。
附件: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3.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5.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7.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9.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0.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1.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2.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3.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4.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
15.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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