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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7:27
自治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咨询方式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是/否) 备注
政策文件名称 文号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县级标准
1 医保局 医疗救助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4〕7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5、2021年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新乡振〔2021〕16号);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教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壮〔2022〕 32 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11号)。 1(财社〔2013〕217号);2、(新财社〔2014〕70号);3、(国办发〔2021〕42号);4(新政办发〔2022〕40号);5、(新乡振〔2021〕16号);6、(财壮〔2022〕 32 号);7、(新财规〔2022〕11号)。 中央、自治区、地(州、市)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我区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四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实施渐退政策;2.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五地州不低于80%;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1.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自治区医保部门根据自治区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推送的身份类别进行系统标识,无需申请;2.其他救助对象,由本人及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县级医保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规定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 1.资助参保.每年资助一次;2.医疗费用救助,根据就医结算频次,按次救助。 1.医保系统已有标识的,即时享受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救助;2.医保系统中无标识的,按照户籍地医保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流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各地(州、市)咨询电话 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涉密或敏感项目不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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