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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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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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2-11-0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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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对外公布。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自治区和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部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品种(附件1)和备供品种(附件2)。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药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从2022年11月30日起开始执行。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备供药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在备供地区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备供药品可按中选价直接采购,无需议价,不计入约定采购量计算范围。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履行时,可由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自动计入相应约定采购量。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

1.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中选、备选企业及经营(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在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的维护工作,分别在“资质库管理”中维护企业信息,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已完成上述工作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中选产品信息确认步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5日。

2.中选产品信息确认

自治区和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根据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相关中选、备选生产企业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工作后,进入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对项目内中选产品的规格、包装、价格、生产企业、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缺失产品可进行新增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1月7日。

3.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须覆盖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配送关系建立后,在采购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备选企业暂不建立配送关系。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二)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于11月26日前在网上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三方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执行,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各医药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应通过自治区和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中选药品的采购交易,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做好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工作,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配送(经营)企业要在11月29日前将中选产品配送入院,及时响应医药机构的采购订单,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三)配套政策协同。

积极完善货款结算方式,推进梯度降价、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协同。一是落实货款结算激励政策。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集采工作要求落实预付政策。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及时清算收回,确保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供应。二是推进梯度降价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衔接。按照《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218号)、《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在执行日期前完成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工作。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挂网的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三是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结余留用政策,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科学合理统筹调整,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促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加强监测监管。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线上填报监测信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将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慢、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加强对本地区、本统筹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开展失性情况报送,自治区、兵团将归集各地报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开展信用评级。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落实好落地实施和日常监测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协作。各地要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带量采购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现并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备选企业供应清单

政策咨询:自治区医保局:

孟梦0991-8807979;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陈蕾0991-3552039;

兵团医保局:

任俊杰0991-2890899宫秀亮0991-4607077

技术服务:自治区医保平台:

招采系统:胡洪15026004560

钉钉群:44227313(药品企业群)

44227775(医疗机构群)

QQ群:7182085(签章及数字证书)

兵团医保平台:

公服系统:周镇天13786039307

数字证书申领:刘文霞18130902206

招采系统:赵明明13426332065

QQ群:734338633(药品企业群)

148437053(配送企业群)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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