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年〕2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自治区、兵团(以下简称“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工作,持续巩固集采改革成果,经研究,统一调整兵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执行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国家及省级(包括省际联盟,下同)组织的各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二、执行时间调整
采购周期在上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在下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10月31日,正在执行的批次调整时间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延长执行期内,中选产品的供应、采购、回款、监测监管等仍按照相关集中采购文件要求执行。在延长执行期内,原中选产品须保持供应价格不变,保障产品的正常供应。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在延长执行期内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延长执行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计入约定采购量完成量。省级集采中选品种在延长执行期内纳入国家集采的,同步执行国家集采结果。采购协议期未满品种,按相关文件规定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
(二)协议期满中选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延长执行期内药品供应。对2022年上半年协议期满的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有意愿继续按照原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的相关中选企业,须在6月10日前向兵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协议期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延长执行期内供应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3,下同),承诺书可以扫描件PDF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对于其他时间到期的国家和省级集采品种,相关中选企业最迟应在到期前1个月在兵地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提交《协议期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延长执行期内供应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凡未按时提交承诺书的,视为放弃中选供应资格,兵地集中采购机构将从其他中选厂家中遴选替补产品供应。采购协议期未满品种中选企业须做好采购年度过渡期间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新采购年度的平稳接续。
(三)参与延长执行期供应的企业,应继续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并保证质量。对中选药品配送率较低的企业,医保部门将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及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将应用于后续集采工作。
(四)兵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执行监管职责,督促医药机构按临床需求采购中选产品并及时回款,加强供应监管力度,积极开展供应异常信息采集工作,主动报告中选产品供应和质量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曹姗 3552039
电子邮箱:ylypcg@163.com
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宫秀亮 4607069
蒋晨薇 4607077
电子邮箱:btybzc@163.com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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