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092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5-31 18:05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药机构:

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现予以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


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分类挂网药品均须获得国家医保编码方可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国家规定采购。

二、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兵地医药集中采购工作融合发展,推行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网上采购模式,兵地依托双方集中采购平台,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信息共享、标准一致、结果互认、奖惩联动原则,确保业务流程和挂网要求一致、失信行为信用评级结果联动。兵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集中采购工作重要事项共同研究确定,实现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信息一次审核、双方互认。

三、分类挂网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1.带量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2.中选不带量药品:可按中选价格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

3.未中选药品:按梯度降价要求以阳光挂网方式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

(二)国家谈判药品

在谈判有效期内,按国家谈判价格在集中采购平台“国家谈判药品项目”下采购,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短缺药品

按药品企业申报价格挂网(或阳光挂网)、医疗机构(含医疗联合体)在集中采购平台议价采购。

(四)创新药品

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生产企业在集中采购平台相应模块申报价格、挂网采购。

(五)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特需药品

为保障临床使用,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开展备案采购。暂不能实现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的药品,相应医药企业应按照分类挂网要求及时申报产品挂网。

(六)其他药品

在上述挂网采购范围以外、未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可申报阳光挂网。

四、分类挂网采购规则和要求

参与药品挂网的医药企业均须完成企业注册、登录、认证、企业信息维护、产品信息维护、产品价格申报等工作。

所有分类挂网药品的医药企业均须按要求上传提交以下两类资料:一是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二是阳光挂网申报承诺书,并在企业名称、法人等主体信息发生变更后,于30日内及时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资质库管理系统中重新提交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一经发现,兵地集中采购平台将取消该医药企业及所有药品挂网资格。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1.中选药品

由医药企业对具体产品信息进行确认后,按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直接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企业申报时须确认: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国家及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2.中选不带量药品

由医药生产企业对具体产品信息进行确认后,按照新疆兵地以外的中选价格在集中采购平台相应项目下不分配计划任务量直接采购。

企业申报时须确认: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国家及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3.未中选药品

(1)已挂网非中选产品医药生产企业须在中选结果执行起1月内,根据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梯度降价后,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阳光挂网项目下申请动态调整挂网价格。

企业申请时须提供:

1)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申请;

2)国家及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3)符合梯度降价要求的申报价格。

(2)新增挂网的非中选产品按照阳光挂网要求申报。

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国家及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3)申报价格及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

(二)国家谈判药品及仿制药

1.国家谈判药品

由医药生产企业对纳入国家谈判药品的具体产品信息进行确认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企业申报时须确认: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与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

医药生产企业可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申报阳光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药品谈判价格,且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所有省级集中采购价格(无省级平台价格的,可容缺);

(3)对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规格及包装进行折算)。

3.调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

药品企业对已调出国家谈判药品的具体产品申请挂网时,须按照集中采购平台阳光挂网要求申请挂网。

(三)短缺药品

1.自愿阳光挂网的短缺药品

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供货稳价承诺书;

(3)包含申报药品的国家或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文件;

(4)申报价格及其他相关要求与阳光挂网相同。

2.其他短缺药品

其他短缺药品可由医药生产企业在集中采购平台相应模块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供货稳价承诺书;

(3)申报价格;

(4)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无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的,此项可容缺);

(5)包含申报药品的国家或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文件。

(四)创新药品

1.创新药品挂网

(1)已在其他省级平台采购的产品,创新药品医药生产企业可随时在集中采购平台中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申报价格及其他相关要求与阳光挂网相同),审核通过后按医药生产企业申报价格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医疗卫生机构议价采购。

(2)未在其他省级平台采购的产品,须先行在3家三级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后,方可在集中采购平台相应模块按照不高于备案采购最低价申报挂网、议价采购。

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但未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须在线上完成备案采购工作;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药品可开展线下备案采购,线下备案采购后应在7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兵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15日内在集中采购平台中发布备案公告。

2.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申报价格;

(3)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无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的,此项可容缺);

(4)证明申报药品符合要求的注册文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5)线下备案采购的须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中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相关材料。

(五)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特需药品

以优先保障供应为主,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备案采购。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但未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须在线上完成备案采购工作,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药品可开展线下备案采购,线下备案采购后应在7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兵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15日内在集中采购平台中发布备案公告。

(六)阳光挂网采购药品

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定期开展,次月公布。

阳光挂网采购药品申报价格须不高于本医药生产企业该产品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申报药品至少须具备1个全国省级平台价格。

1.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申报时须提供

(1)国家医保药品编码;

(2)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挂网截图(所有截图均须加盖医药企业公章,且体现集采平台名称、产品包装系数、规格型号、截图时间等信息,下同)。

2.阳光挂网操作流程及要求

(1)申报

医药生产企业申报参与药品阳光挂网,需按药品分类申报要求申报相应资料,并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完成信息申报和价格申报工作。申报价格必须严格遵守价格申报要求。

(2)公示

审核公示:申报期结束后,兵地集中开展阳光挂网申报承诺书等信息审核,将产品资质、报价信息及审核结果在集中采购平台内公示5日。期间医药生产企业可对产品进行一次澄清。

长期公示:阳光挂网产品在集中采购平台长期进行公示,随时可进行质疑操作,持续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挂网产品的长期质疑,相关企业须在被质疑3日内提交完整充分的澄清材料,否则视为认可被质疑内容。

(3)澄清质疑处理

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澄清、质疑的产品,由兵地集中核实后,对澄清、质疑产品的核实结果公示3日。

澄清质疑核实结果的公示期内,未再提出质疑的,核实结果公示有效;再次提出质疑的,对被质疑产品所提供的澄清材料再次进行审核,澄清确有效的可阳光挂网,澄清不充分的不参与当次阳光挂网。

因报价高于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被质疑且无法澄清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资格,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挂网。因其他原因被质疑并确定属实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资格,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4)公布

兵地定期集中将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药品加入阳光挂网目录中,结果同时向社会发布,并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3.价格申报

(1)申报阳光挂网价格

阳光挂网价格即相关产品的企业报价。申报阳光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的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

(2)申报价格要求

同品规药品挂网价格,允许不同医药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差异。同医药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材之间的价格倒挂;同医药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其他医药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在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均价。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如:个、盒、支等)价格进行申报,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所有费用。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通过包装系数简单乘除后计算。

申报企业自主测算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长期接受社会监督,对同一医药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将纳入价格重点监控范围,对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并处相应行政处罚。

所维护产品的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其包装系数应与所提供的价格截图中的包装系数一致(注射剂除外,注射剂须提供最小制剂单位全国最低价截图)。

4.议价采购流程及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内阳光挂网药品申报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量,通过兵地集中采购平台议价功能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议价过程可以进行3轮,最长时限为7日,超过有效响应时间,议价终止。议价成功后,医药生产企业应按照议定的价格供应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平台将建立医药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议价响应情况监测,企业响应率低于自治区平均响应率时,将向议价医疗卫生机构推送响应率较低信息。

(1)议价要求

除动态调整价格的药品外,医疗卫生机构最终议定价格不得高于同产品在该医疗卫生机构原采购价(即实际交易价格),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企业申报价格。集中采购平台将对相关产品历史采购价信息进行锁定,高于该价格则议价无效。

(2)议价流程

1)医疗卫生机构发起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基于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向医药生产企业提交意向采购价申请。

2)医药生产企业响应议价。医药生产企业在线响应议价,可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议价申请或在线还价操作;同意医疗卫生机构所填写价格则议价成功,医疗卫生机构按当前议价结果执行采购。

3)医院响应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响应医药生产企业还价,可同意或继续发起议价操作。

4)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采购。基于双方商定的产品议价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

(3)议价提示

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议价采购价格提示。将挂网价、采购平均价、最低采购价之间的区间设为红黄绿三色线进行提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所在价格区间,集中采购平台给予对应颜色提示。

A.红线预警:议价结果为阳光挂网价格,属于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的较高水平,集中采购平台向医疗卫生机构推送预警信息。

B.黄线提醒:议价结果处于阳光挂网价格和兵地议价平均结果之间,属于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的中等偏高水平,提醒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合理价格。

C.绿线参考:议价结果处于兵地议价平均结果和兵地议价最低价之间,属于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的较低水平,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参考绿线采购交易。

2)医疗机构发起议价时,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关价格参考

A.兵地集中采购平台内其他企业同规格同包装系数药品挂网价格。

B.该药品在兵地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议价平均结果。

C.该药品在兵地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议价最低价。

3)兵地集中采购平台对医疗卫生机构议定价格分色段进行标识。

(4)医疗联合体议价采购

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建立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在集中采购平台议价模块下负责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价结果适用于该医疗联合体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议价结果不向该医疗联合体之外的机构公布。

(5)如需作废议价结果,须由发起议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集中采购平台中提交撤废申请,经医药生产企业确认同意后可作废该价格。

5.价格预警管理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预警标记每季度更新一次,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

(1)挂网药品

1)已在网药品按照“未过评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过评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原研药品”的规定,对价格倒挂产品进行预警,标记为红色预警★★★,暂停该产品交易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价格,以各包装单位最低价格为基数测算,对包装价倒挂的产品进行预警,标记为红色预警★★,约谈相关医药生产企业,限期调整价格,提醒医疗卫生机构谨慎采购。

3)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间,将各规格简单折算为最小含量单位(如:每g、每mg、每ml等)后,以折算后最低价格为准,对价格倒挂的产品进行预警,标记为红色预警★,约谈相关医药生产企业,限期调整价格,提醒医疗卫生机构谨慎采购。

(2)新增挂网药品

对新增挂网药品,实行价格预警管理。明确价格预警的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

1)新增挂网药品价格,高于申报阳光挂网时已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同品种、同通用名、同剂型最高价(以下简称已挂网最高价)10倍(含)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暂停该产品交易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新增挂网药品价格,高于申报阳光挂网时已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最高价2倍(含)-5倍、5倍(含)-10倍的,分别标记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约谈相关医药生产企业,提醒医疗卫生机构谨慎采购;

3)新增挂网药品价格,在申报阳光挂网时其价格高于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示医疗卫生机构。

(七)交易流程及要求

医药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成为“已挂网”状态时,5日内建立配送关系,保障临床药品供应,申请动态调整价格上涨的产品除外。兵地定期推送未建立配送关系企业名单,并要求医药生产企业在7日内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医药生产企业暂停其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产品挂网资格。

五、动态调整

(一)挂网状态调整

1.企业主动申请调整

医药生产企业可随时申请对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信息进行动态调整。集中采购平台可实时受理医药生产企业自主撤网申请,次日即可生效。

医药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其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下所有包装均须申请撤网,且从撤网生效日起1年内不接受再次挂网申请,不得参与兵地牵头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再次申请挂网时的申报价格应不高于撤网前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且不高于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最低价。

2.集中采购平台定期调整

集中采购平台每年定期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注销、长期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予以清理、撤销挂网。

对自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1年(含)以上无交易记录或季度配送率低于30%的药品,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已挂网,在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前提下,撤销挂网。对超过3个月未选择配送企业或季度配送率低于50%的药品,暂停挂网3个月。

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需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或药品被药监部门通告为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情形,以及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且拒绝实行梯度降价的药品,兵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挂网。

由集中采购平台定期撤销挂网的,从撤网生效日起2年内不接受再次挂网申请,不得参与兵地牵头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价格调整

   挂网产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对已挂网药品,医药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省级平台最低价执行后30日内向兵地集中采购平台申报调整挂网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最低价并进行调整。

1.申请降低产品价格

对于自主降价的产品建立绿色通道,集中采购平台及时变更挂网价格,实时受理、次日生效。对于已挂网产品,在新的全国各省级平台最低价执行后30日内,医药生产企业必须自主申请调整挂网价格。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最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阳光挂网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2.申请调高产品价格

医药生产企业可随时在平台相应模块上传相应资料,提交涨价申请,兵地每季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产品可上调对应的申报价格。申请上调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兵地集中采购平台原价格的2倍,且不得高于截至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全国省级平台最低价。

(1)因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客观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产品可申请调整挂网价格,且须提交产品的产能、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并提交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书面承诺函。提交资料须真实完整,经审核后即可调整相关药品价格。

(2)因生产线升级改造造成价格上涨的产品申请调整挂网价格,须提交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并提交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书面承诺函。提交资料须真实完整,经审核后即可调整相关药品价格。

(3)短缺药品申请价格上调的,须提交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并提交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书面承诺函。提交资料须真实完整,经审核后即可调整相关药品价格。

(4)除短缺药品外,申请调高产品价格时,同时提交5个以上(含5个)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调整截图资料的(包含涨价前后相关信息),可优先通过审核。

(5)涨价产品信息每季度定期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产品调整挂网价格,特殊情况由兵地相关部门会商研究。

(三)信息调整

医药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医药企业在信息变更的30日内申请变更。变更信息为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库维护的信息时,在国家库中修改,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根据国家推送结果,更新数据信息;变更信息为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中维护的信息,在兵地两个集中采购平台同时申请变更,通过核对后予以变更。

兵地集中定期核对、处理动态调整信息(可实时受理的除外)。

六、监督管理

实行对药品挂网、议价、采购、配送、结算全流程监管。增强药品采购规范性和透明度。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采购监管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一)挂网价格监测及预警管理

动态监测兵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价格,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况,推动医药生产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适宜价格采购。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初更新预警标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重点加强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药品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阳光议价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临床对产品质量和使用量的需求,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医疗保障部门动态监测议价情况,提醒反馈议价结果,重点监管医疗卫生机构不议价、网下议价不报告真实结果和索取返点返利等。

1.对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未议价药品采购总数或金额靠前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和提醒;对提醒后仍未有效纠正采购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函询约谈、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医保定点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相关信息同步报相关监督部门。

2.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网下议价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真实议价结果,或以各种形式隐匿、瞒报、虚报议价结果的,一经发现,予以提醒告诫;未纠正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3.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或向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赞助支持等,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网上采购监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应在集中采购平台真实采购,采购计划应在集中采购平台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集中采购平台实时、一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平台。

兵地建立网上采购监测通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季度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院内信息系统药品采购数据和网上采购药品结算进度情况。医疗保障部门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和应急采购情况。

开展阳光采购专项督查,对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和未按时报送应急采购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四)采购信用监管

执行国家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实施医药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对存在信用评价目录清单所列事项或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阳光采购议价的医药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置。鼓励相关医药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降价等形式开展信用修复。各地、州、市(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兵地集中采购机构认真、详实报告医药企业失信行为。

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未如实及时申请挂网价格调整、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兵地药品采购和配套医保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推进兵地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和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作为兵地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服务组织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制度的落地执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网上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开展省级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行为采集上报工作,按要求执行医保配套政策措施。

(二)未尽事宜将在后续文件中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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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兵地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2.带量中选药品: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选择新疆、兵团的中选药品,兵地组织(含省际联盟、省级)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3.中选不带量药品: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新疆、兵团的中选生产企业,自愿以中选价在兵地供应的药品。

4.未中选药品:指国家、兵地(含省际联盟、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未中选的药品。

5.国家谈判药品:指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6.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品:指在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上市仿制药品。

7.短缺药品: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8.创新药品:指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类、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批准注册的中药1类、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号)批准注册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近1年内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1类、中药1-5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新药品的认定标准有调整的,依据新的标准执行。

9.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特需药品:指因重大疫情防控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纳入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临床特需药品。

10.全国省级平台价格:指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亦即“省级挂网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价格。

11.全国省级平台最低价:指按申报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特征或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申报,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申报之日起前一月最后一日正在挂网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中的最低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国家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不纳入全国最低价的取值范围。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全国最低价通过包装系数简单乘除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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