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门诊保障水平。为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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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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