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的要求,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评估、初评公示等流程,现将评估结果为合格,拟纳入自治区本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机构的151家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投诉举报。
驻自治区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991-8565157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监督电话:0991-8810708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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