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由自治区医保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提交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反映。
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举报电话:0991-8810708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物中心)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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