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80元/人·年。
二、2024年困难人群缴纳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24年地区范围内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100%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330元/人·年给予定额补贴,稳定脱贫人口按照300元/人·年给予定额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集中征缴期,缴费后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阶段: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零星参保缴费期,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办理参保登记,6月30日后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自行承担财政补助费用,即以全额标准缴纳(新生儿除外);缴费后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除外)。
四、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
答:参保群众可以到乡(镇)、村劳动保障站所,利用税务部门的POS机缴费,也可通过手机APP缴费。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报销政策?
答: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透析、慢性病门诊报销、生育结扎术报销等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报销
1.一级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9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3.三级医院(含地区三级、自治区三级、疆外三级)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二)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分段予以报销。
1.1.5万元至4万元(含),报销比例70%。
2.4万元至8万元(含),报销比例75%。
3.8万元至15万元(含),报销比例80%。
4.15万元以上部分(上不封顶),报销比例85%。
(三)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一次最多拿三天药量,不分甲乙类全年限额为500元。
1.村卫生室单次30元封顶,按90%报销;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50元封顶,按80%报销;
3.县二级及以上医院单次70元封顶,按60%报销;
(四)门诊透析
门诊透析医疗费用(包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一次门诊透析550元封顶,不分医院等级报销70%。
(五)慢性病门诊报销(共3大类18种)
1.较危重的慢性病。⑴组织器官移植,⑵恶性肿瘤,⑶血液病(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其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相互累计,年限额不超过8万元,县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80%,地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报销70%。⑷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⑸肝硬化、肝腹水,⑹苯丙酮尿症,⑺肾病综合症。年度限额1万元,县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80%,地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报销70%。
2.普通慢性病。⑻慢性肾小球肾炎,⑼糖尿病,⑽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⑾冠心病,⑿肺心病,⒀脑梗塞,⒁精神病,⒂帕金森病。年度限额3000元,县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70%,地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报销60%。
3.较常见的地方病。⒃克汀病、⒄布鲁氏杆菌病。年度限额2000元,县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70%,地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报销60%。⒅结核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不得高于8万元,耐多药肺结核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年支付限额为22万元,不分医院等级住院支付比例均按100%支付。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报销政策
1.保障对象。明确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2.病种的确定。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或二级公立医院指定具有一定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进行认定,认定后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便可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3.支付标准。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限额内统筹基金均按60%支付,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
(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流产补助1600元,顺产2000元,多胞胎中,每多生一胎增加100元,助娩产、剖宫产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八)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结扎术报销政策
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用)据实报销,确保城乡居民免费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个人不用花一分钱。
(九)城乡居民结核病报销政策
1.肺结核门诊按100%的比例报销,在村卫生室集中服药,提供营养早餐;
2.肺结核住院治疗,不分医院等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支付;
3.耐多药肺结核住院治疗,不分医院等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100%的比例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支付限额为22万元,8万元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8万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六、城乡居民转诊转院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参保居民转诊转院需要逐级转院(县域内无需转诊→地区→自治区→自治区外),未办理转院的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5%-20%,其中:到地区二级、三级医院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下降15%,到自治区三级医院、省外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下降20%。
七、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如何享受待遇?
答:出生90天内携带新生儿户口簿、父母一方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到乡(镇)劳动保障站所或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缴费成功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至当年年底。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倾斜性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门槛费由普通居民的1.5万元降低为7500元,大病医疗保险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
二是享受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救助对象因患病就医,按照医疗保障政策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部分,由医疗救助保险按85%比例报销。
九、医疗救助政策
答:(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有哪些群体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的家庭。
(二)住院医疗费用常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直接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给予救助,在院端实现“一单式”即时结算,对未实现“一单式”即时结算的,按月进行手工救助支付。
2.对确定为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5%给予救助。
3.对确定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5%给予救助。
(三)重大疾病住院费用的救助
对救助对象开展36类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脑瘫、血友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甲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耐多药肺结核、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重性精神病疾病、肝癌、白内障、尘肺病、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儿童肿瘤、包虫病、高血压(三期或中期合并并发症)、重症哮喘等。对因患有36类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规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救助。对农村易致贫返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对象再按65%救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再按60%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再按55%救助。
(四)门诊医疗救助范围
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三个目录内自付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与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相衔接,病种有门诊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腹水(病毒性肝炎)、苯丙酮尿症、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精神病、帕金森病、克汀病、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后期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范围的增加相应增加。救助对象发生门诊的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后,合规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救助。
将艾滋病困难患者门诊、检查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艾滋病困难患者门诊、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给予救助,确保综合支付比例不低于95%。
(五)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符合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3.核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反馈给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确认的依据。
4.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县级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上一篇:
下一篇:
-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地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业务电话:0991-7610999
-
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ICP备案号:新ICP备200003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90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